深圳到香港物流公司分享進出口報關注意:海關更新2019年報關單填製規範

深圳到香港物流公司分享進出口報關注意:海關更新2019年報關單填製規範

2021-04-22

深圳到香港物流公司分享進出口報關注意:海關更新2019年報關單填製規範,2019年1月22日,海關總署發布了最新報關單填製規範,同時貨物進出境備案清單也應同時按該規範填製。小二君提醒:所有進出口貿易企業、報關行、關務系統軟件開發商都須認真審閱變更所涉內容,並適當記錄可作為報關邏輯校驗之規則運用到申報工作或關務系統中。

 

填製規範文件下載:https://pan.baidu.com/s/1hGrOXxr6ygk4nFYYRQQqiA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

 

報關單填製規範——2019年1月22日更新——

 

填製大項規範變更項重要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本規範中採用“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報關單各欄目的填製規範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預錄入編號指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預錄入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

 

報關單預錄入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代碼(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錄入時的公曆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誌(“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後9位為順序編號。

 

二、海關編號

 

海關編號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代碼(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曆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誌(“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後9位為順序編號。

 

三、境內收發貨人

 

填報在海關備案的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名稱及編碼。編碼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其在海關的備案編碼。

 

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託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並在標記嘜碼及備註欄註明“委託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註明被委託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託的進出口企業。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發貨人填報該貨物的實際經營單位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經營企業。

 

(五)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填報免稅品經營單位名稱。

 

四、進出境關別

 

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

 

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進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在申報時免予填報。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進出口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申報數據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並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申報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備案號

 

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徵、減、免稅審核確認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保稅賬冊、《徵免稅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及以後續補稅監管方式辦理內銷徵稅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填報總冊號。

 

加工貿易成品憑《徵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徵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對加工貿易設備、使用賬冊管理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減免稅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製進、出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二)涉及徵、減、免稅審核確認的報關單,填報《徵免稅證明》編號。

 

(三)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准予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填報《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稅貨物進口或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徵免稅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繫函》的編號。

 

(四)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免予填報。

 

八、境外收發貨人

 

境外收貨人通常指簽訂並執行出口貿易合同中的買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貨人,境外發貨人通常指簽訂並執行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

 

填報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名稱一般填報英文名稱,檢驗檢疫要求填報其他外文名稱的,在英文名稱後填報,以半角括號分隔;對於AEO互認國家(地區)企業的,編碼填報AEO編碼,填報樣式為:“國別(地區)代碼+海關企業編碼”,例如:新加坡AEO企業SG123456789012(新加坡國別代碼+12位企業編碼);非互認國家(地區)AEO企業等其他情形,編碼免予填報。

 

特殊情況下無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填報“NO”。

 

【關務小二注:政策沿襲: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1號公告:關於明確“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企業編碼填報規範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043578/index.html】

 

九、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後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3.不復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4.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填報“旅客攜帶”(代碼L)。

 

5.以固定設施(包括輸油、輸水管道和輸電網等)運輸貨物的,填報“固定設施運輸”(代碼G)。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稅區”(代碼0)。

 

2.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貨物,填報“保稅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或轉加工貿易貨物,填報“保稅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稅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往境內中心外的貨物,填報“物流中心”(代碼W)。

 

6.從境內保稅物流園區外運入園區或從園區內運往境內園區外的貨物,填報“物流園區”(代碼X)。

 

7.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與境內(區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Y)。

 

8.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與境內(區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出口加工區”(代碼Z)。

 

9.境內運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區的貨物以及境內進出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域的貨物,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10.經橫琴新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試驗區)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運往境內區外或從境內經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進入綜合試驗區的貨物,以及綜合試驗區內按選擇性徵收關稅申報的貨物,填報“綜合試驗區”(代碼T)。

 

11.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流轉、調撥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餘料結轉、深加工結轉、內銷貨物,以及其他境內流轉貨物,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十、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

 

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及航次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運輸工具名稱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直接在進出境地或採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深圳提前報關模式的報關單填報國內行駛車牌號+“/”+“提前報關”。啟用公路艙單後,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車廂編號或交接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2.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進口。

 

A.水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進境英文船名。

 

B.鐵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中轉填報車廂編號。

 

C.航空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

 

D.公路及其他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E.以上各種運輸方式使用廣東地區載貨清單轉關的提前報關貨物填報“@”+13位載貨清單號。

 

(2)出口。

 

A、水路運輸:非中轉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運輸工具名稱字段填報“@”。

 

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船名;境內鐵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AIN”);境內公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UCK”)。

 

B、鐵路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C、航空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D、其他運輸方式: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3.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集中申報”。

 

4.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免予填報。

 

5.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